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上訴規定,有下列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一、女方在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
第二、分娩后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
第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即從女方流產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從保護婦女、胎兒、嬰兒的合法權益出發,因為婦女處于懷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會增加婦女的精神和經濟上的負擔,嚴重損害婦女身心健康,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和嬰兒的健康成長。但是,如果婦女婚后懷孕是因婚外的第三人所致,而且確認,或者婦女隱瞞與婚外第三人所致懷孕而在分娩后確認,男方還是可以提出離婚,并有權提起損害賠償。
婚姻法上的另一限制性規定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如果男女任何一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那么《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實際上是在程序上對該方再次提出離婚訴訟進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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