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員工跳槽是十分常見的事,而試用期是一個人在入職之前必須要經歷的一段特殊時期,那么同一員工離職后又入職是否可以再約定試用期自然也成為很多人關心的問題,那今天律霸的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的內容。
一、同一員工離職后又入職還可以再約定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對于這一點目前有兩種不同的理解。第一種理解是:人是原來的人,單位是原來的單位,同一勞動者和同一用人單位不能夠約定第二次試用期。即使是勞動者離職后再次入職也同樣要遵守此一規定。第二種理解是: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是指同一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延續期間,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離職后再次應聘的不在此限,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
二、個人理解
第一種理解是正確的,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條文。在對勞動合同法有不同理解的情況下,根據法理,應當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去解釋,按第一種理解才符合這一原則。從情理上講,勞動者原來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過,對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現,用人單位是清楚的,如不能勝任,單位可以選擇不錄用,既然錄用,那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三、試用期相關規定
1、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關于試用期辭退有否補償的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了解了同一員工離職后又入職是否要再約定試用期這個問題之后,大家在離職和入職的時候一定要慎重,要充分考慮好相應的后果,在平衡之后再作出決定,同時也要注意保護自己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要的時候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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