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搜集證據
離婚主要就三個問題展開: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問題。所以要搜集這三方面的證據材料,調查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爭取孩子的需要證明自己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證據。
二、立案
立案要準備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兩份(一份給被告,一份法院留存);證原件和復印件2份(法院需要看一下原件留存復印件,有的地方法院會保留原件,比如市的郊縣贊皇、欒城等);起訴書(建議代寫)。
三、舉證期限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程序的舉證期限是30天,30天后開庭。
四、開庭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①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②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五、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如果當事人在判決后15日之內未上訴那么判決生效,一審結束。一審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原告無新的事實和理由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這相當于給了雙方一個冷靜期。
訴訟離婚的法律程序其實就是打離婚官司,其實就是對、子女撫養和債務承擔這三個問題做出判決。當然,不管是在什么官司里面,證據是一如既往的重要。只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理由,才能最終取得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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