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即為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可以通過勞動合同來證明。不過在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單位都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對于勞動者的權益來說并沒有保障,許多勞動糾紛都是因無法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而產生的。那勞動關系的確認有哪些標準?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關系的確認有哪些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并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二、確認勞動關系應搜集哪些證據?
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于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雙方應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即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一定的報酬。勞動者在搜集勞動關系有關的證據時,可以著重收集收入證明、考勤記錄等證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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