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首先,可以由你朋友的父母等近親屬向你朋友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申請認定你朋友系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法院確認你朋友確實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確實存在你所說的妻子存在遺棄等嚴重損害你朋友合法權益情況的,你朋友的父母等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向法院申請變更監護關系。準許變更監護關系后,再由其父母代理你朋友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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