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由法院主持,調解以當事人自愿為原則,是裁判離婚的必經程序,調解達成的協議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2、審理期限
(1)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小區沒住人是否要交物業管理費
2021-03-20實習協議中包括試用期嗎
2020-12-14軍婚不能離婚嗎
2021-01-15傷情鑒定標準時間限制是什么
2021-01-07關于職工死亡撫恤金如何計算
2020-12-14解封保全要原告申請嗎
2021-01-04廉租住房申請書怎么寫
2020-11-21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前提有哪些
2021-01-02委托代理合同是否要計征印花稅
2020-11-08顧客在商場受傷,該怎樣處理
2021-02-15非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金額如何確定
2021-02-09外企存在勞務派遣關系是否合法
2021-01-07降低損失的退保技巧有哪些
2020-12-222020遼寧企業三險比例
2020-12-11家庭財產保險保險儲金是什么
2021-02-02保險合同解釋原則有哪些
2021-02-18保險合同必須要有保險經紀嗎
2021-03-06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主體
2021-01-15被搶新車變舊車 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賠
2021-01-23單位沒按勞動法買保險如何維權
20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