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保證合同是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而訂立的,由保證人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因此,作為擔保法律關系,實際上包括了主合同關系和保證合同關系,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和債權人與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合同構成。盡管保證合同與主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兩者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但兩者在訴訟時效上的關系如何處理,主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對保證合同具有什么樣的影響,這些問題擔保法中沒有規定,審判實踐中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處理原則:
第一、時效從屬原則。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當然及于保證人,在訴訟中不單獨審查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只要對債務人(即主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未完成的,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判令其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時效獨立原則。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并不當然及于保證人,在訴訟中需要單獨審查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對時效屆滿的,或者不列為共同被告,或者列為共同被告而判決其不承擔保證責任。
在處理主合同與保證合同在訴訟時效的關系問題上,應當以主從關系為原則
一、訟時效的中斷問題。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是否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區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后果是不同的。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由于擔保法第17條規定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而不能單獨起訴保證人,債權人一旦通過上述方式主張權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主合同的訴訟時效中斷。此時,根據擔保法25的規定,保證期間的作用已經消滅,訴訟時效制度開始起作用。如果此時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經過長時間的訴訟或者仲裁后,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很可能超過,對債權人未免不公平。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亦應中斷。而在連帶保證責任時,情況則有所不同。根據擔保法第18條的規定,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此時,與一般保證責任相比,連帶保證責任具有很大的獨立性,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一旦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則產生兩方面的效力,一是保證期間歸于消滅;二是訴訟時效開始發揮作用,并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因此,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原因,往往是由于當事人的行為,即由于當事人的行為(如債務人起訴、提出要求、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產生。因而,對于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應當根據債權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權利,其是否真正行使權利而有所不同。而訴訟中止,則是因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客觀原因而產生,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因此,無論對于主債務還是保證債務均應一律對待,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同時中止。
綜上所述,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了解到在審判實踐中,對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處理原則有兩個:時效從屬原則和時效獨立原則。在處理主合同與保證合同在訴訟時效的關系問題上,應當以主從關系為原則。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一下我們律霸網的在線律師,由專業律師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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