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訴權離婚訴權訴訟理由訴權人
訴權即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權利。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也叫起訴權,就是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訴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又稱請求權,指公民請求人民法院通過裁判,強制實現民事實體權力的權利。有沒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人民法院在接受起訴時就應查明,如查明原告有程序上的訴權,就應受理此案,開始進入起訴程序。
離婚訴權即合法婚姻當事人依法就婚姻關系的解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訴的權利。離婚訴權是婚姻當事人對離婚問題有爭議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手段。離婚訴權是現代法律賦予婚姻當事人的一項民事權利,它是公民婚姻自由權利的內容之一,它是公民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解除的法律保障。現代各國婚姻家庭法賦予人們婚姻自由的權利,當婚姻關系不能繼續下去時,婚姻當事人可以行使離婚訴權解除不幸的婚姻。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離婚訴權及其行使進行深入研究與探討,以促使公民正確行使權利和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權利人的權利。
離婚訴權的基本特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它是婚姻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權利,但是,對于國家而言是一種司法行為,司法機關在其中發揮著主導作用。在婚姻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理由提出離婚訴訟請求時,司法機關是依法進行能動的查證與裁決,而不是被動的認可和批準。
(2)它是夫妻雙方的平等權,在古代社會法律曾賦予丈夫解除婚姻關系的專權,妻子沒有離婚訴權。現代法律規定妻子享有離婚權并為其行使離婚權提供特別的法律保護。因此,離婚訴權是夫妻雙方平等權利的表現。
(3)離婚訴權的行使需要有一定的離婚理由或條件,當今世界各國離婚立法,都對裁判離婚規定必要條件,即婚姻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時必須考慮的條件,而司法機關裁決時是必須嚴格執行法定條件的。
(4)離婚訴權行使的結果不以婚姻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即裁判離婚的結果取決于司法機關的裁量,司法機關既可以依法批準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的離婚請求,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離婚請求。裁判離婚對涉及離婚的后果作全面統一的審查,并作出一次性的裁決。如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等,都須依法予以裁定。
(5)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抗辯權及上訴權,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持有不同意見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抗辯權;初審裁決作出后,不服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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