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對夫妻二年半時間未過性生活,妻子起訴至江西省南豐縣人民法院后被判決離婚。
2007年1月30日,25歲女子鄒莉花(化名)與30歲的男子封冬根(化名)自由戀愛后登記結為夫妻。婚后初期倆人感情尚可,倆人就是沒能過夫妻性生活。開始,鄒莉花以為是丈夫初婚緊張而沒在意。然而,時間一天天過去,倆人在一起生活了二年半。在這段時間里,鄒莉花多次主動和丈夫親熱,可丈夫就是沒有性生活方面的興趣,這讓鄒莉花很苦惱、也很壓抑。她勸丈夫上醫院去檢查檢查,可丈夫就是不去并說他自己生理上沒問題。
雙方為此事經常發生爭吵。2010年3月,鄒莉花一氣之下從家中搬出與丈夫分居了。2010年4月27日,鄒莉花懷著壓抑、痛苦的心情向南豐縣人民法院起訴丈夫封冬根,以婚后多年未過夫妻性生活,無法滿足生理需求,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丈夫離婚,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關于鄒莉花處女膜完整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用來證明結婚二年多夫妻未過性生活的事實。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婚姻關系既具有社會屬性,又具有自然屬性二重屬性,夫妻間的性生活或性愛是婚姻關系中自然屬性的表現。而自然屬性的缺失,必將影響婚姻關系的和諧與穩定。換言之,夫妻間沒有性生活或者性生活不和諧,都勢必遲早會動搖婚姻關系。因為正常的夫妻性生活或性愛,既可滿足夫妻雙方的生理需求,又是維持和增進夫妻感情的重要紐帶、因素,有了夫妻性愛還可繁衍后代、生兒育女,而兒女又是維系夫妻感情和關系的紐帶之一。
【評析】
本案中,原、被告結婚二年多,沒有進行過夫妻性生活,而且主要是被告不愿意,盡管被告舉證證明了自己生理上沒問題,但客觀上已損害了二人之間的夫妻感情,且已導致原告與被告分居的事實,雖本院曾多次調解亦無濟于事,因此可以確認雙方夫妻感情破裂。依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南豐縣人民法院遂判決鄒莉花和封冬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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