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耕作道有訴訟時效限制嗎
侵占耕作道屬于物權法中的用益物權,而物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用益物權的具體特性
用益物權作為物權之一種,著眼于財產的使用價值。在現代民法上,各國物權法貫徹效益原則,已經逐漸放棄了傳統民法注重對物的實際支配、財產歸屬的做法,轉而注重財產價值形態的支配和利用。這種立法趨勢反映到理論研究上即是學者越來越注重對用益物權的研究,然而,對用益物權的法律性質則有不同的闡述。筆者認為,用益物權除了具備物權的一般屬性和他物權的基本屬性之外,它與擔保物權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利用。從物權的分類來看,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應,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就是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進行使用、收益,即為了追求物的使用價值而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支配。與此相應,用益物權的內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權能。
2.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用益物權是非所有人對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獨立支配的排他性權利,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某種權利的具體支配范圍內,可以對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權人,從而形成對所有權的限制。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國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并經營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3.客體的限制性。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性有三個方面:一是用益物權的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客體的存在形態或使用形態發生變化,會對用益物權人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喪失。例如: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是可耕種、種植、養殖的土地,如該土已經成為沙漠,無法耕種,則不能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擔保物權則要求擔保物具有交換價值;二是用益物權的客體以不動產作為主導,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權的范圍一般較為廣泛,可以擴及一切法律上的物,法國、瑞士法上的用益物權至今仍然可以在動產和不動產上設立,但德國、日本及中國臺灣地區的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不適用于動產,一些國家法律甚至直接規定,在動產上不能設定用益物權,只能設定債權關系,如租賃權。中國物權法把用益物權的客體限制在動產和不動產之上。而擔保物權則既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也可以在不動產上設立;三是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以對客體的實際占有為前提,否則使用和收益無從談起。而擔保物權則不必要求權利人一定要直接占有標的物,如在抵押權中,抵押權人就不直接占有抵押物。
比較特性
與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即注重對物的使用價值,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這區別于擔保物權注重物的交換價值的特點。
2.用益物權除地役權外,均為主物權;擔保物權為從物權。
3.用益物權雖然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但是從用益物權的具體類型來看,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客體,這主要是便于通過登記公示。
4.用益物權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可以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要他人行為的介入。
在遇到自身財產使用權遭到他人占用時,可以大致認定他人侵犯了自身的用益物權,對該行為的訴訟沒有時間限制。但是也應該在咨詢相關人士確定其侵權行為后,盡快向法院提出訴訟以保證證據的效用和完整性。如果對該問題還有什么其他疑問的,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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