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離婚證據有哪些技巧
(一)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1.看分居時間——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2.看婚前是否對精神病有所隱瞞——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為——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4.看有無禁止性結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二)能夠證明對方有過錯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1.重婚、與他人同居的證明——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離婚證據;
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明——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明——提交居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二、離婚過程子女撫養方面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
(一)撫養費的證明——提交雙方的收入證明。
(二)撫養權的歸屬證明——根據孩子的年齡和具體情況,提交有利于爭取撫養權的而相關證據
1、對于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離婚證據;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對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爭取撫養權的證明理由: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單獨隨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三、離婚過程中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收集技巧
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車子、債權、住房公積金等。如果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證據,更應該掌握收集證據的技巧,技巧分類如下:
1.雙方有財產約定——提交協議書;
2.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提交銀行帳號;
3.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有機動車——提交車輛行駛證;
5.有房產——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交款發票;
6、在公司擁有股權——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
7、有債權債務的——借據、相關的佐證證據。
法律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許多人對證據的收集并不在乎,其實這很重要。當你在庭審過程中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你的訴訟請求,則法官考量的證據會存在偏差的可能性,因此證據的采集對案件的公正處理至關重要,所以需要您掌握更多的證據收集技巧。上述情況證據的收集是關于感情破裂、子女撫養歸屬權和財產證據的相關經驗總結,在證據的認定和收集上都非常復雜。對于什么樣才能成為證據,哪種證據的證明力比較大,涉及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等,如果法庭上能拿出一個比較證明力度強的證據,將有利于法官公正合法的處理案件,更有利于自己訴訟請求的事先,如果有律師的指導,可以讓你很明確的去收集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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