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效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時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這就說明,被害人只要在刑事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應當認為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就沒有超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時效,而不必受單純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
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
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根據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于同一概念。盡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并不完全相同。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應否包括精神賠償問題,許多國家都經歷了一個由不承認到承認的發展過程。隨著人們對精神損害認識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精神損害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后果
刑事訴訟若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不影響刑事判決;若被害人出具諒解書,會酌情輕判。刑事訴訟若由被害人提起的自訴案件,可以申請撤訴,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同意撤訴。撤訴理由:證據不足,可以再次提起自訴。以其他理由撤訴的,將不再受理。若只撤銷附帶民事訴訟,也不影響刑事判決。根據我國法律一事不二罰原則,放棄刑事附帶民事,視為徹底放棄民事賠償要求。
不管是觸犯了什么法律,都會有一定的訴訟時期,不只是刑法有訴訟時期,民法也規定了相關的訴訟時期,所以我們在涉及到法律的時候要了解清楚訴訟時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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