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男)與譚某(女)1999年結婚,2001年譚某生一男孩。后吳某發現譚某與一男子從婚前就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為此吳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因懷疑孩子非自己親生,吳某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鑒定,法院通知譚某后,譚某拒不配合。
對吳某的申請如何處理我們的意見如下:
根據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有利于社會發展的原則來綜合判定。
第一,如果子女在婚姻關系存續中出生,只要父母有合法婚姻關系,子女即應視為婚生。目的在于安定身份關系,維護兒童的合法權益。因此親子鑒定應以雙方自愿為原則,不能強制進行。
第二,申請鑒定的一方應當完成相當的證明義務。親子鑒定涉及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此在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案件中,提出鑒定主張的一方應當承擔與其主張相適應的證明責任。否則,可能導致權利濫用,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和被申請人隱私的保護。
第三,親子關系的推定僅適用于非婚生子女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父母一方否認,但既無其他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情形。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非婚生子女因親子關系的缺失而無法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從而影響了社會安定與進步。為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才適用親子關系的推定。
就本案來說,男孩出生于吳某與譚某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吳某既提供不出相應的證據,譚某又不予配合,因此,既不能強制進行親子鑒定,也不能以譚某不予配合為由推定與吳某不存在親子關系,男孩應視為吳某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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