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夫妻感情系維系婚姻關系的重要基礎。根據查明的事實,原、被告系自愿登記結婚,且婚后感情尚好,雙方均應珍惜,慎重對待婚姻問題。現夫妻關系受到傷害,主要是因家庭瑣事及雙方缺乏溝通交流所致,但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就判決駁回了劉紅的訴訟請求。經過法院工作人員的勸說,劉紅也冷靜下來,準備再給丈夫和自己一次機會,試著好好相處。兩個月后,一次偶然的機會,劉紅發現丈夫竟然在外另有一個女人,兩人時不時的偷偷幽會。這下,劉紅再也坐不住了,這樣的婚姻不要也罷,她立即書寫了一份訴狀,準備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正要起訴時,卻因朋友的一句話而猶豫了。朋友說,法律有規定,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劉紅是否必須要等到上一份判決書生效六個月后才能起訴?
律師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在六個月內的起訴是原則性規定,但仍有例外,如果出現了在上一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現的新情況,足以影響到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的,原告還是有權利起訴的。本案中,只要劉紅在起訴時能夠提供丈夫確有婚外情的充分證據,法院審查屬實后仍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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