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例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損壞國家公共財物怎么量刑
2021-02-13門面租房合同范本模板是怎樣的
2020-11-10擔保人被強制執行后如何追償
2020-11-28投標保證金比例
2021-03-13匯票提示付款無應答是否是拒付
2021-03-23因為家庭冷暴力離婚法院會支持嗎
2021-02-08兒媳女婿有贍養義務嗎
2020-12-11交通事故單位如何賠償
2021-01-25民事訴訟法對于公益訴訟是如何規定的
2021-02-13哪些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糾紛
2021-03-19保險合同生效有什么含義
2020-12-09為籌保險款母親跳樓救子可行嗎
2021-01-08工人在廠里受傷已買保險還需賠償嗎
2021-01-15開車自殺死亡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2021-02-03保險公司財產保險是什么意思
2020-11-07違建房屋,拆遷時怎么做,才盡可能的有補償
2020-12-22共同共有房屋拆遷后補償款怎么處理
2021-02-02公產房拆遷補償的標的是什么
2021-02-09新農村拆遷補償標準
2020-12-27蘇州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及補助金額是怎樣的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