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結束后,法院應該給原告被告雙方下達一個判決書。判決書下達到雙方的手中,如果雙方任何一方不服判決,一般上訴期限十五天。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于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法律規(guī)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說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yǎng)、撫育、扶養(yǎng)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yǎng)、撫育、扶養(yǎng)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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