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隨著近年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常常涉及生產資料。因此,分割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生產資料應盡可能地分給從事生產和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和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應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如果個人專用物品價值較大,歸專用人所有顯失公平的,可以適用抵償原則。這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的重要體現。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是夫妻雙方,那么,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3.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法律授權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正確的,也是符合實際的。人民法院要結合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數量、財產的實際狀況、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和生活習慣經濟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經濟幫助等聯系起來統盤考慮。同時,人民法院還應考慮到判決后離婚夫妻對判決的實際履行能力和條件。
4.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訴訟,不僅要分清是非責任,而且在分割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5.適當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這是由我國當前婦女經濟地位所決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絕對平均,也不是簡單地對夫妻共同財產對半分割。《婚姻法》施行五十年來,我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顯提高,基本上實現了男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繼續保留“照顧女方”是沒有必要的。但是,由于歷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種因素,婦女的經濟地位、生活能力總體上相對較弱,男女經濟地位短期內還不能實現完全平等。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適當照顧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實踐上也是可行的。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則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離婚中處理財產時,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加以分割。
7.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應由撫養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包括:
?其父母所盡撫養義務供給的物品;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本人創作、表演、競技等所得的財產;
?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8.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財產。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屬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無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財產只由負責撫養他的父或母代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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