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故意破壞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正在使用中的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行為可以表現為積極作為的形式,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形式。但這種破壞行為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構成犯罪。
2、碑壞易燃易爆的行為一經實施,即成立本罪。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的不同,并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但如果出于目的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則應破壞罪論處。
3、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燒、爆炸而間接產生的。
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是指故意破壞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
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體是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如果破壞正在制造、修理、庫存的上述設備、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不能構成本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破壞行為可以表現為積極作為的形式,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形式。但這種破壞行為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構成犯罪。法律并不要求以嚴重后果的發生為要件,碑壞易燃易爆的行為一經實施,即成立本罪。
(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動機的不同,并不影響本罪的構成。但如果出于目的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則應以破壞罪論處。
(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為涉及到多數人的利益,所以在處罰該類罪名的時候也相對來說比較嚴重,該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并且客觀的結果導致了公共安全遭到了嚴重的破壞,如果不具備以上的要素,是無法直接對行為人進行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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