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婚外情能追究小三的法律責任嗎
我們要注意的是,從上述司法解釋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因第三者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第三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方面考慮到有些第三者對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實并不知情,甚至第三者有時也是“受害者”,在此情況下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維系更多是婚姻當事者的義務,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難免,婚姻當事人因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的調解夫妻關系。
如果從第三者侵犯配偶權的角度來追究其責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個可能的途徑是,第三者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財產權。比如常見的,出軌方給第三者購買的貴重物品;購買房屋等。這個時候收回該房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第三者返還。當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應該有足夠充分的證據:
(1)有證據表明第三者與配偶有不正當關系
(2)有證據表明第三者占有的財產是配偶出資購買或配偶所有的
(3)該出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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