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應該怎么分呢?
這棟房產的分割問題,存在兩大爭議焦點,其一是房產的歸屬權是否應發生變化。首先,李先生婚前通過自己的努力,支付了首付已經大部分房款,房產證上也是自己的名字。但是婚后妻子也幫助過丈夫共同還貸,按常理來說這套房子也有妻子的功勞,那么到了離婚時,妻子是否也應該享有房產的部分產權呢?
第二大爭議焦點,是房屋增值的部分該如何計算。眾所周知,李先生的這套房產放了幾年后就升值了4倍多,但這一事實建立在雙方共同還貸時所對應的房屋成本基礎上的。也就是說,房屋增值也與妻子的付出有關,離婚后的妻子該得到多少房屋增值方面的部分呢?
我國相關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最新出臺司法解釋,此種情況,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而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所以,離婚后這棟不動產產權仍歸李先生所有。
但是,李先生要向王女士支付兩類補償:一為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二是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這兩部分該怎么算呢?第一類的補償很簡單,即雙方共同還貸總額的一半,即為1萬余元。至于婚前房產的財產增值部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也做了規定。為了準確性,法官用一個公式對其進行了表述,即婚后共同還貸額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共同還貸額/房屋成本(實際購買價+還款利息+裝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結婚至離婚時)。公式看起來比較復雜,但理解起來卻非常簡單,就是妻子為房屋的成本付出了多少,就應該得到多少房屋增值部分的補償。也就是說,王女士應得到房屋增值部分3萬余元,合計共應得到李先生房產方面的補償金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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