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中幫助犯要成立中止條件是什么
幫助犯的中止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實施幫助行為以前,也就是幫助預備時,其只要消極地不予幫組,就成立中止犯;
2、在實施幫助行為以后,實行犯實施犯罪行為以前,幫助犯想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須及時有效地撤回其幫助行為,阻止實行犯利用本人所創造的條件去實行犯罪,才成立中止犯;
3、在幫助犯實施幫助行為以后,實行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的,幫助犯要想成犯罪中止,必須及時制止實行犯的犯罪行為,并且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才成立中止犯;
4、事后幫助犯,雖然事前曾答應為實行犯提供幫助,但在未將幫助行為付諸實施以前,仍可以消極中止的方式成立犯罪中止。此外,對于那些雖然已經進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消除自己的行為的原因力的影響,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仍為能夠防止犯罪的完成或者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幫助犯,也可以犯罪中止論處。
犯罪結果尚未發生,即法益還沒有發生實際損害,此時:
(1)如果有一個共犯人已經著手實施了實行行為,那么,對于其他共犯人來說,就不可能成立犯罪預備。如果有的共犯人自動放棄犯罪并且阻止其他共犯人繼續實施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則該共犯人是犯罪中止,其他的共犯人是犯罪未遂。
(2)如果所有的共犯人都沒有著手實施實行行為,即都還處于預備階段,但是,如果有的共犯人自動放棄犯罪并且阻止其他共犯人繼續實施犯罪的,則該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而其他共犯人是犯罪預備。
注意:共同犯罪人中的中止情形是司法考試中的常考點,要求考生掌握其成立條件。所謂共同犯罪人的中止,又稱共犯的脫離,要求行為人不但自己自動停止,還要消除自己的行為對共同犯罪所產生的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因果性。
綜上所述,共同犯罪中幫助犯要成立中止要消極的幫助預備行為,也就是如果想要成立中止的認定,其肯定是預防了犯罪結果的發生的,在整個犯罪過程當中并沒有對實際的犯罪行為提供任何的便利或者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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