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當征地補償遇上“假離婚”,是否有效?
經典解答:
我國舊的《婚姻登記條例》曾經規(guī)定,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屬于無效登記,要收回離婚證。但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出臺以后,嚴格貫徹了“離婚自由”的原則,主張離婚是公民自己的事情,國家不再過多插手此事,因此便刪除了此項規(guī)定。相應的,由于我國征地活動中的確會存在離婚后能多領取征地補償款的事實,因此所謂的“假離婚”也層出不窮,當事人以為自己得了便宜,占了實惠,其實則不然,當事人還要承擔起“假戲真做”的風險,一旦有一方借“假離婚”辦了“真離婚”的事,雖然從道德上值得譴責,但法律是不會撤銷“假離婚”的,比如本案中的王先生和徐某,兩人自愿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xù),從法律的角度,兩人即已解除了婚姻關系,所以要撤銷這種離婚登記,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相關法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入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附:中國式假離婚原因
中國式假離婚的發(fā)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為了子女上學、落戶;有的是為了逃避計劃生育政策;有的是為了逃避贍養(yǎng)老人;還有的是為了在單位分房子;也有的是為了辦理出國手續(xù)更加方便。
也有的本身就是一方為了達到和對方離婚的目的,而編造了種種離婚的理由誘使對方“上鉤”,在對方上鉤后,又拒絕辦理復婚手續(xù),致使對方在感情上受到傷害,或在財產分割上受到損害。
此外,中國式“假離婚”也是一種無奈的選擇。主要是大家對一些政策安排、資源分配有意見。為了逃避債務、獲取更多安置房等目的而假離婚,說明了制度政策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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