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制日報的記者報道,齊*石作品遭侵權案部分案件在沈陽一審判決,齊*石作品財產繼承人獲賠138萬余元。
據介紹,齊*石的后人之所以在2007年底集中狀告出版社,是因為《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這意味著如果不在2008年1月1日前主張自己的權利,將超過法律的保護。(齊*石于1957年9月16日去世,其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截止時間為2007年12月31日。)
個人認為,如果齊*石的后人在2008年1月1日后起訴仍有勝訴權。為什么這么說呢,這就要我們來探討一下,著作權保護期與其訴訟時效的問題啦。
著作權保護期: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限制,或者說是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權保護期內,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的相應保護,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之外,使用作品均需要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保護期滿之后,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可以在無需征得原著作權人同意、無需向原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作品。著作權期限的確立對于既保障著作權人對作品的專有權利,又確保著作權成為發展本國文化和科學事業的工具起了重要作用。
那么法律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期有多長呢?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等著作權的其它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等著作權的其它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等著作權的其它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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