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準予雙方離婚的唯一標準。實踐中,有些離婚訴訟當事人會這么認為,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第二次再起訴,法院就一定會判離,其實,這種觀點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判離不是以起訴離婚的次數決定,而是由夫妻感情狀況決定!
一般來講,對于以下幾種情況,即使第二次起訴,法院也會很慎重考慮是否叛離,遇到以下情況的案件要格外慎重,不要過于自信而忽視了關鍵證據的收集。雖然當事人第二次起訴法院叛離的概率比較大,法院內部往往也以“反復訴訟”作為影響離婚案件判決的一個重要因素。但畢竟不一定符合必然判離的法定條件,若第二次法院仍不叛離,即便當事人上訴,結果往往也不會改變。
一方當事人有特殊生活困難的。比如,一方有工作能力,收入較高;另一方沒有工作能力,或基本沒有收入能力,但為家庭做出了較大貢獻。一旦離婚,另一方沒有收入來源,這種情況下,即使一方第二次起訴離婚,但法院還是會以調解為主,慎重叛離。
當事人住房困難的。若當事人離婚后住房沒有著落,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生活問題,法院也會格外慎重。
軍婚的。軍婚受到保護,這是新中國建立之前就形成的原則,現在依然規定在現行法律之中。對于軍婚,如果沒有法定叛離的情節,軍人一方又堅決不肯離婚,即使是第二次起訴,法院叛離的可能性也不大。
一方當事人情緒激動,易做出極端行為的。比如,以自殺、無理上訪、投訴等方式給法官和對方當事人施加壓力的,法院一般還是要酌情考慮這些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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