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釋義】本條是對合同當事人的資格以及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的規(guī)定。
一、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是作為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如法律規(guī)定,國家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則每一個公民都享有行使財產所有權的權利能力。但并不是說,只有當公民行使了某一項民事權利,才能證明其有權利能力。國家賦予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法律上的確認,它不以公民是否行使民事權利決定是否擁有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與具體民事權利的不同在于:
第一,民事權利能力是取得具體民事權利的前提。法律賦予公民財產所有權的權利能力,但只有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才能享有具體的民事權利,如果不參加具體的民事關系,就只有民事權利能力,而沒有民事權利。
第二,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享有民事權利與承擔民事義務兩個方面,民事權利能力不僅是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還是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而民事權利一般僅僅指權利,不包括民事義務。
第三,民事權利能力是由法律直接賦予的,而民事權利則是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產生的。
公民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一般說來,公民的權利能力與年齡無關,但有的權利能力,需要達到一定年齡時才能享有,如工作的權利能力。公民的權利能力是法律所賦予的,與公民的人身不可分離,非依法律不得限制與剝奪,亦不得由公民本人放棄。公民從事訂立合同的民事活動,應當具備訂立合同所需要的民事權利能力。一般說來,公民訂立合同的權利能力不受限制。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都可以自由地訂立合同。但是,公民的權利能力受到一般的社會發(fā)展條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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