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范圍和條件是什么
《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如果有什么其他疑問,歡迎來律霸網咨詢專業的律師團隊。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非法行醫的概念
2021-03-12公務員參與嫖娼是否會被開除
2021-02-03公司倒閉孕婦賠償標準
2020-11-14域名搶注的構成要件
2021-02-18行駛證上面的檢驗有效期過期了需要換嗎
2021-03-05行政處罰書下達多久可以執行
2021-02-26交通事故怎么檢驗、鑒定
2021-02-06房屋買賣抵押權還在嗎
2021-02-06從業人員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多久申請
2020-12-29試用期轉正申請書怎么寫
2021-03-22辭退書怎么寫
2020-11-19意外險哪時候理賠
2021-02-05人身保險具體有哪些類型
2021-03-22保險100萬撞死人賠多少
2020-12-08機動車保險的形式
2020-11-12如何計算財產險中的理賠金額
2021-03-12工程質量保險怎么投保
2021-03-10保險人履行給付義務應具備哪些條件
2020-12-13非機動車拒賠同等責任賠付如何處理
2021-02-12裝寬帶 個人信息遭遇“代理傷”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