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3年5月起,被告宋某擔任原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整形外科醫院院長。1995年,宋某以個人名義申請名稱為“脂肪吸除器”的實用新型專利,并于同年12月30日獲得專利權。1996年2月7日,中國專利局將該專利權予以公告。1998年12月30日,中國醫學科學院免去宋某的原告單位院長職務。2000年8月18日,宋某向原告提出調動申請,同年10月調入另一家醫院工作。2000年11月,原告向法院起訴,稱前述專利是被告在原告單位任職期間,利用原告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開發的,應為職務發明,專利權應歸屬于原告,被告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被告辯稱:該專利是其獨立開發研制的,并沒有利用原告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與其所任職務無關。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為專利權屬糾紛,被告在1995年就獲得了涉案專利權,原告卻遲至2000年11月才向法院起訴,其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不能適用訴訟時效,因為訴訟時效只適用于請求權糾紛,即只有在當事人一方請求另一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才適用訴訟時效,而本案是對同一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故不適用訴訟時效。
點評
本案的關鍵是專利權屬糾紛能不能適用訴訟時效。如果可以適用訴訟時效,在能夠判斷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時,則對其訴訟請求無需進行實體審查,就可以徑直駁回。而如果不適用訴訟時效,那么理由何在?本案應該如何審理?這些疑問實際上涉及到我國訴訟時效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作者贊同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理由如下:
一、請求權不同于產生請求權的法律關系或實體權利。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于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致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它是請求權消滅的法律要件。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上述兩種觀點都不否認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應限于請求權,只是在對請求權的理解上存在差異。從理論上講,請求權是一種基礎性的民事權利,它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系權利人可自主行使的權力,但因其行使結果涉及到義務人的利益,故法律為其行使設定了一個期限,此即訴訟時效期間。作為一項基本的民事權利,請求權是基于一定法律關系或實體權利(如債權)而生的一種權能。在一定程度上,請求權和產生請求權的法律關系或實體權利是可以分離的。以債權為例,債權并不是請求權本身,債權與請求權為兩個概念。債權是基于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的,債權系請求權的基礎權利,請求權系債權所具有的作用之一,有了債權才有基于債權的請求權存在。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債權之上的請求權,而不是債權本身。同樣,在專利權屬糾紛案件中,原被告在涉案專利權形成之初就圍繞該專利形成了一定的法律關系,基于該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產生了某種請求權,這種請求權也同樣適用于訴訟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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