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人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其請求權,法院才保護其權利。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以保護,繼承人即喪失勝訴權。
在我們辦理繼承公證中,經常會有實際占有財產的繼承人以其他繼承人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保護,喪失勝訴權為條件,來申辦繼承公證。以下面二個繼承案件為例:
【事例一】
李甲、李乙的父母(其父母也都先于本人去世)于2002年先后病故,留下一棟房屋,該房一直由長子李甲占用。甲乙為繼承此房屋發生糾紛,未達成協議,2007年,次子李乙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房產。法院以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弟弟李乙的訴訟請求。哥哥李甲拿著法院的裁定,來到公證處申請自己一人繼承此房屋。
【事例二】
某A、某B的父母(其父母也都先于本人去世)于1985年先后病故,留下一棟房屋,該房一直由長子A占用。弟弟B二十多年未對此房屋的繼承權提出請求。2008年哥哥A以弟弟B超過20年繼承訴訟時效為依據,來到公證處申請自己一人繼承此房屋。
對于以上兩種情況我們是否可以為他們出具公證書呢?我的意見:不能。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同時,對于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關于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問題的批復》中也明確指出:“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并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進行遺產分割,則各繼承人對遺產處于共同共有狀態,即使超過了訴訟時效,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因此如果僅以其他繼承人超過訴訟時效(或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為由,就認為他們喪失了繼承權是不正確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白艷霞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從事法律工作以來憑借扎實的法學功底.較強的代理訴訟經驗及多年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經驗.為當事人挽回了巨額經濟損失.得到了當事人普遍好評.有多起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借款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民事代理業務.通過積累大量的辦案經驗現主要向合同糾紛.物流糾紛.公司業務.工程建筑等領域邁進并取得不錯的效果.尤其是對民事糾紛案件有著獨到的見解和處理流程.積累了大量的判例.在訴訟業務中.能夠對案件爭議焦點和法官審理思路有準確把握.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核心需求,在非訴業務中.把在訴訟中積累的經驗運用到實踐當中去.為當事人提前預防風險.盡量不發生糾紛或在產生糾紛時能最大化降低損失.白律師竭誠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前來探討咨詢法律業務!可電話聯系15025465062微信號:15025465062
手術腹內遺留紗布造成感染如何處理
2021-02-28民事糾紛打官司步驟有哪些
2020-12-09婚外情會坐牢嗎
2021-03-25交通事故索賠需提供哪些證據
2020-12-19雇傭工人受傷沒有合同老板不承認怎么辦
2021-02-23錄音能否作為離婚證據使用
2021-02-27婚姻自由的原則有哪些
2021-01-29違反民訴法強制措施是否構成拒執罪
2021-03-15交通事故精神損失費最多賠償多少錢
2021-02-16口頭合同提前終止可以嗎
2021-02-03新員工入職破冰培訓怎么做
2021-02-06哺乳期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2021-03-15社保繳費基數低勞動仲裁補幾年
2020-12-17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轉移的規定
2020-12-28理財保險公司破產了怎么辦
2021-03-15怎么理解委托一審法院續保保全
2021-01-26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效力
2021-01-15重復保險三大賠償計算方式
2020-12-11兩車撞痕不符保險理賠遭拒
2021-01-26車被撞了對方逃逸理賠多少錢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