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提起再審。
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有錯誤,需要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時,應遵循以下步驟:首先,由院長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其次,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再次,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作出再審的裁定;最后,根據再審的裁定,開始審判監督程序。在該種情形下,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由各級人民法院的院和和審判委員會共同行使。當院長空缺或院長委托副院長代行此權時,副院長可代行院長職務,將案件提交給審判委員會。
二、提審。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據此規定,提審又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的審判機構,它負責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決定提審。二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時,如果認為該案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很大等,需要由該院親自審理時,則可提至本院審理。
三、指令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可以裁定指令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再審,也可以指令原終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進行再審。但是如果需要再審的案件經過上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只能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再審,不得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作出指令再審的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對該裁定必須嚴格執行。再審結束后,將再審結果報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審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仲裁機構如何進行消費爭議仲裁
2021-02-08怎樣才算泄露個人隱私
2021-02-15中國公民在國外結婚需要帶什么證明材料
2020-12-04合同一方可以是兩個主體嗎
2021-01-20扣押勞動者工資作為保證金的勞動合同無效
2021-03-18胎兒親子鑒定的方法及效力是什么
2021-03-26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怎么處理
2021-02-03公司倒閉員工按入職時間怎么賠償
2021-01-18單方面辭職勞動合同書是否可以違約
2021-03-25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2020-12-23試用期離職主管不同意怎么辦
2020-12-05什么是是人壽保險的受益人及怎樣指定人壽保險的受益人
2021-02-14哪些屬于終身人壽險
2020-12-01海上運輸保險概述
2021-02-04新車可以異地購買交強險嗎
2021-01-02進出口貨運保險投保的基本內容
2020-11-15倉儲物的保險賠償金及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案例分析
2021-01-17買賣汽車未付款致人傷殘賠償義務主體的認定
2021-01-12被保險人死因不明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2020-11-19交強險過期沒交怎么辦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