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除外情形主要指: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上述四類情形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時,《民法通則》還規定了一些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法院查明后發現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將對超過訴訟時效部分的訴請不予支持。當然,如對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會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可以看出,雖然還款分成三期,但實為同一筆債務,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因此,雖然你們公司從2006年起沒向對方公司主張過債權,但協議約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是今年2月,所以訴訟時效應從此后起算3年,即在2010年2月前都可以提起訴訟。在這段時間內,你們公司可以通過發信等方式催討,并注意保管好郵寄憑證、信函回執等證據,那么訴訟時效會因為催討行為而中斷,從催討之日起再重新計算3年訴訟時效期間,以此保證你們公司的債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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