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時效都是兩年,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三、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特殊情況是指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四、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五、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六、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七、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1)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2)法律、法規對索賠時間和對產品質量等提出異議的時間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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