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入職的時候都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就像是一個社會契約,用來規范雙方的行為。同時勞動合同也是保障企業員工獲得應得的報酬和員工福利的法律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中也有對此的詳細規定。那么一般入職多久簽合同呢?
一、一般入職多久簽合同?
單位應當在你入職一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就是違法的,單位應當支付你從入職滿一個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如果補訂勞動合同簽第一天入職的日期,那么等于是單位規避了風險,一旦簽訂,那么單位可以證明單位沒有違法,勞動者也就不能維權。如果勞動者在補訂勞動合同之前提出維權(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合同),那么是可以維權的,只要能夠提供與該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
二、入職簽勞動合同的時間限制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一)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五)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六)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綜上所述,法律對一般入職多久簽合同有明確規定,員工在入職的時候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的,只不過企業會要求一個試用期,作為對員工的最后考核,試用期過后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有長有短,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員工在入職后一個月后,就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然企業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簽訂勞動合同后可以辭職嗎?是否需要賠償公司損失
哪些情況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用付賠償金?
沒簽勞動合同辭職怎么辦?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申請勞動仲裁要交多少費用
2021-01-12商標侵權如何判定
2020-11-11駕駛員對交通事故現場怎么處理
2021-01-23法院強制執行常見手段有哪些
2020-11-27探視權包括接走孩子嗎
2021-01-10內地居民結婚要帶什么材料
2020-12-19訂婚后男方退婚彩禮是否退還
2021-01-11離婚證據如何收集
2020-12-02對冤假錯案怎么處理
2021-01-09合同內容與事實不符該如何處理呢
2020-11-22實習期沒有工資需要簽合同嗎
2021-02-13又一座僅供瞻仰的神龕——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解讀
2020-11-20人壽保險傷殘賠償標準
2020-11-18保險責任免除條款都是有效的嗎
2021-03-14無名氏死亡賠償金提存后車主能否向保險機構索賠?
2020-11-15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合同條款
2020-11-11出了車禍保險需要立即報案嗎
2020-12-06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怎么改
2021-01-19保險代位追償權如何轉移
2020-11-27保險受益人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