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xx,男,1961年12月15日生,漢族,華中科技大學外語系教授,家庭住址是華中科技大學西二區****。聯系電話:8755****(宅),6298****(小靈通);電子郵件:***@qq.com
被告:柳xx,女,1962年12月19日生,漢族,華中科技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華中科技大學西二區****。聯系電話:8755****(宅)
法定代理人:柳x,被起訴人父親,70歲,文盲,現住浠水縣竹瓦鎮翠支潭村一組,聯系電話:0713-472****,郵編:******
訴訟請求:
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
2、離婚后原告愿意繼續請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長等家人照料;
3、女兒由原告撫養;
4、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1986年1月6日結婚(補辦結婚證日期為1990年8月18日)。被告于2003年6月14日自縊而患有缺氧性腦病,且留有嚴重的后遺癥,如智力障礙、語言不清、記憶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長期請人照料。
1、夫妻分居兩年,沒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縊以來我們一直分居,長期沒有夫妻生活,甚至連正常人的生活都沒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縊嚴重地影響了我的生活、身體和工作。過去兩年來,我不僅要承擔繁重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還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沒有休息日,尤其是節假日護工也要回家時更忙。妻子的自縊給我帶來了沉重的精神負擔,身體狀態也明顯變壞(如高血壓,反復出現口腔潰瘍、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搶救和治療也給我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各種費用先后花去了十余萬元,現在的檢查費用和藥費平均每月約為2000元.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龐大藥費開支,我一直透支身體承擔更多的教學任務,這樣才勉強維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以前每年都有數項科研成果,但近兩年來因為妻子的原因沒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親及家人的糾纏嚴重地干擾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縊以來,其父柳*山胡攪蠻纏,屢屢干擾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03年6月住院以來就開始耍賴,一直威脅要與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與妻弟和妻妹等人經常來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單位新聞學院、我的工作單位外語系和學校辦公室無理吵鬧,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數次在上班時阻止我去上課。妻子家人的行為嚴重地干擾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來妻子自縊讓我就很難過,他們的所作所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學和科研,我懇請法院解除我與妻子之間的婚姻關系。
此致
洪山區人民法院
原告:秦xx(簽名)
起訴的日期:x年x月x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務分包含機械費算不算違法
2021-03-21買哪些房子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2020-11-10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收費如何確定
2021-03-09工資欠條算勞動爭議案件嗎
2020-11-1310級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
2020-12-27能否對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提起訴訟
2021-03-01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內容
2021-02-24輪流撫養孩子后一方不履行怎么辦
2020-12-19合同及附件約定不同法院管轄怎么處理
2021-02-21民事發回重審幾次為限
2021-01-15建筑工屬于雇傭關系嗎
2020-11-30外企存在勞務派遣關系是否合法
2021-01-07企業如何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2021-01-29用人單位調動工作地點,勞動者有權拒絕嗎
2021-02-26遲到可以辭退嗎
2021-03-15建筑工程保險的除外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2021-03-01人身保險合同中代簽字應注意什么
2020-12-10旅游保險的保險項目具體有哪些呢
2020-12-14車輛損失保險賠償的案例分析
2021-03-09免賠額和不計免賠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