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借條又有還款協議和承諾,出借人主張兩筆借款,借款人聲稱系同一筆借款,孰是孰非?日前,江蘇濱湖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通過細致縝密的邏輯推理,去偽存真,依法駁回了出借人的訴訟請求。
齊某于2004年6月向張某借款4萬元,出具借條承諾到2005年連本帶息付4.8萬元。2006年8月齊某寫下還款計劃,明確付款金額為5萬元及分期付款期限。2007年2月齊某寫下承諾,內容為:借張某4萬元,現按本金4萬元利息1萬元計算,已還2萬元(有條子),余款3萬元定于2007年2月還清。2007年6月,張某以齊某于2003年上半年向其借款4萬元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齊某歸還張某借款2萬元并承擔相應利息。原本糾紛到此結束,沒想到出借人張某于2007年10再次向法院起訴,稱存在兩筆借款,共計8萬元。法院已處理的借款余款2萬元發生在2003年上半年,對應的是齊某在2007年2月寫下的承諾,但齊某實際上在2004年6月還向他借款4萬元,有借條及2006年8月齊某的還款計劃為證。齊某則大呼冤枉,堅稱自己只借過4萬元,還剩2萬元未還,并且法院也已確認。
濱湖法院查明了事實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齊某與張某之間的借款是一次還是借兩次。根據常理,個人之間借貸關系一般以借條為主要的證明形式,還款計劃或承諾是在借貸行為發生后,債務人對還款金額、方式、期限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系附隨于借條對債權債務關系的確認,僅憑還款計劃或還款承諾并不能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在借條所反映的借貸關系外另存在獨立的借貸關系。張某稱與齊某之間有兩次借款的行為,現能提供的證據也僅有一張借條,沒有其他確實有力的證據。而張某提供給法庭的、由齊某出具的2006年8月的還款計劃及2007年2月的承諾,在總金額、還款金額上均能對應,可以認定是對同一筆款項所作的約定。因此對張某要求齊某再次償還欠款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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