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分子存在扒竊多久結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后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因此,盜竊罪的刑事案件開庭后,最多在一個半月內能拿到判決書。一般是二十日左右能拿到判決書。如果在審判時沒有被采取強制措施,在等待拿判決書時可以返回原籍等待。
二、盜竊罪的特征
(1)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占有可以說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占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圍內一時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沒有失去占有。如沒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邊習慣的牲畜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所,仍屬主人占有。震災發生時,為了暫時避難而搬出去放置在路邊的財物,仍歸主人所有。放養在養殖場的魚和珍珠貝歸養殖人所有。這里所說的手表、戒指、牲畜、魚等仍可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無形物也能夠被人們所控制,也就能夠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電力、煤氣、手機號碼等。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磁力等就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
(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證券等。具有主觀價值(如有紀念意義的信件)及幾乎無價值的東西就不能成為中國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竊行為人如果將這些無價值的財物偷出去后,通過出售或交換,獲得了有價值的財物 (相當于銷贓數額),且數額較大,則應定盜竊罪。
(3)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著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開采出來的石頭,從自然狀態下運回的放在一定范圍內的砂子,放在鹽廠的海水,地上的樹等。不動產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賣不動產,是非所有人處理所有權,買賣關系無效,屬于民事上的房地產糾紛,不能按盜竊罪處理。
(4)他人的財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 ”。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
我國法律上是對于扒竊案件的司法判決結果是非常明確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特別是對于不同程度的扒竊行為,也判決的結果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到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
法律規定扒竊一定要判刑嗎
扒竊沒有直接證據法院會判刑嗎?
刑法修正案八扒竊該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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