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罪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對于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規定,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教唆他人犯罪,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所謂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實際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對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實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處罰上也應有所不同,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按照《刑法》關于主犯的處罰規定處罰。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這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的發育不夠成熟,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易受壞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為了保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打擊壞人對他們的腐蝕,法律作了特別規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謂“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沒有起到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實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沒有實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沒有實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危害結果。二是被教唆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論哪一種情況,都是教唆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為尚未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或者雖造成危害結果,但與其教唆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因而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針對于教唆犯罪很有可能會對犯罪嫌疑人實現一種精神上的寄托,而導致犯罪嫌疑人認為自身進行犯罪是正確的。所以一旦發現有人在犯罪嫌疑人進行從事犯罪時對其教唆。那么相關人將會受到相關的刑事處罰。以此來維護相關的法制。
教唆犯處罰原則是什么 教唆犯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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