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的第46條第一、二項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請求損害賠償。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兩者雖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別,但實質上都是對《婚姻法》總則規定的夫妻間忠實義務的違反。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婚姻法第46條第三項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第四項規定的虐待都構成損害行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遺棄。婚姻法第46條第四項還規定遺棄家庭成員可訴請離婚損害賠償。遺棄可能會造成對方身體上、精神上之損害,受害配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后還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嗎
婚姻法規定,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協議離婚后又提起損害賠償訴請作出規定: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逾期則不予支持。
因此,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即使在離婚后,只要當事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且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一年內的,都可以提出損害賠償。以上的文章內容相信大家已經有所了解了,如果大家還有其他婚姻問題,歡迎大家到律霸網進行相關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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