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很大比例的離婚原因在于夫妻之間相互出現矛盾,感情消退,或者是性格不合,但是離婚訴訟,根據法律,其中一個要件就是“感情確已破裂”,對何謂感情確已破裂,存在相當復雜的規定和標準,但是現實是,很大比例的夫妻很難說已經達到了這個標準。所以,多數的離婚訴訟往往要經過兩次才能判離。因為相隔六個月,一方再次提起訴訟,這種行為可以被看作夫妻再無和好可能。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
那么如果估計離不了,是否還需要準備證據呢?原告方如果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那么顯然就要提交證據,必不可少的是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因為你很難說法官就一定不判離婚。另外,原告可能疑惑同樣地原告是否需要完整準備財產方面的證據,我的看法是,應該準備。理由如下:
首先,法官可能根據自己的判斷,或者根據新的司法政策,決定判離;
其次,其次,盡管法官可能不判離,但是如果被告已經準備好了充分的證據,包括財產、子女撫養方面的,然后再開庭當時直接同意離婚,那么法庭還是需要對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進行庭審和裁判的。
再次,正是由于第一次按常態難以判離,被告才可能沒有充分的警惕,原告可以充分取證,以免在對方完全提防后,很多事項難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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