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楊某辯稱,李某訴請早已過2年訴訟時效,應予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離婚時未處理的一套二層半樓房,該樓房兩人至今未書面協商處理,也未將其出售或贈與或毀滅,該樓房一直保持物權共有權狀態,故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遂判決予以公平分割。
王律師點評:本案關鍵焦點在于:離婚10年后,李某是否還可以起訴要求分割未處分的共同財產?
一、訴訟時效是一種期間,當事人只有在此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請,其合法權益才能得到司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通說認為,民事權利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請求權分為債權請求權和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但是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存在較大爭議。本案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請求權,屬于物權請求權中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
物權請求權屬于對世權,即以一般不特定人為義務人,要求其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由此而言,夫妻對其共同財產的共有權是絕對權利,只要沒有喪失共有基礎或曾分割過就一直享有共有的物權。也就是說,離婚后,只要該夫妻共同財產的物權共有權沒有發生實際變動,則不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本案中,楊某與李某的共同財產是一套二層半樓房,因離婚時未辦理相關產權手續,法院不予分割,而告知其另行起訴。根據《《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李某在離婚十年后,請求法院分割離婚時未處理的一套二層半樓房,且該樓房兩人至今未書面協商處理,也未將其出售或贈與或毀滅,該樓房一直保持物權共有權狀態,故該訴請不應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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