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一般都知道到法院打官司要繳納訴訟費,這里的訴訟費一般是指立案時由原告預交的案件受理費。
根據最新規定,離婚案件的收費標準是每件50-300元,但超過20萬元的部分加收0.5%。離婚案件標的額=存款總額+房產總價(建筑面積*單價,市區房產單價按1.2萬元計算,郊區房產按0.8萬元計算)+股票或債券價值+車輛市價等。以此為計算標準,如離婚時分割一套市區100平方米的房產、一輛20萬元的轎車、20萬元的存款、20萬元的債務,應當繳納案件受理費8240元。
離婚要承擔多少時間成本?
有人以為一旦起訴離婚,法院就會判決離婚,將孩子撫養權和財產全部處理到位。在司法實踐中,如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第一次起訴判決不離婚的是常態。因為多數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不符合法定事由。
所謂法定事由包括:被告有重婚、與他人同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情形的,而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法院如無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般判決不準予離婚。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原告須在判決生效或撤訴六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離婚,提前訴訟的,法院將不予受理。換言之,除法律規定的特定離婚情形或當事人對離婚糾紛無爭議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原告至少訴訟兩次以上才會判離,而兩次間隔時間超過六個月,再算上案件審理期間(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普通程序審限為六個月),多數當事人實現訴訟離婚可能會花費一年左右的時間。
除此以外,還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會主動選擇或出于無奈,先通過訴訟解決離婚和孩子撫養權問題,兩年內另行訴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比如,夫妻共同財產數量較多,關系復雜,或涉及其他家庭成員利益,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解決會拖延離婚進度,有人會在起訴時僅要求離婚,不要求分割財產,如果對方也不要求處理,法院可不予處理。也有當事人雖然希望一并解決,但起訴時不清楚對方的財產狀況,離婚后才發現的,只能另案起訴;或離婚后發現對方轉移或隱匿財產的,也只能另案訴訟。如一審判決不服,再上訴至二審,直至判決最終生效,部分離婚糾紛要通過訴訟徹底解決還要再花上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
離婚背負的精神壓力有多大?
有研究發現,離婚是所有生活事件改變中,壓力程度僅次于配偶死亡的人生經驗。離婚除了帶給夫妻雙方巨大的情緒、經濟、社交壓力,面對多重“失”的風險;還會直接打亂婚生子女的成長模式,如有當事人為了制造孩子一直隨其生活的假象,為爭取孩子撫養權提高勝算,便從對方處搶走或偷走孩子,再禁止對方與孩子見面。
有當事人在離婚時千辛萬苦爭取到了孩子的撫養權,卻因個人收入有限不能給孩子上學區房或報優質的輔導班,一次次以孩子的名義將對方訴至法院要求增加撫養費。更有兩個再婚家庭為變更孩子撫養權打成一片,令夾在其中的未成年子女羞愧難當。
離婚還會打擾到原生家庭父母的晚年生活,甚至延伸至離婚后各自再婚建立起的兩個新家庭,包括新家庭的家庭成員和親戚朋友。而這些未來需要面對的壓力,是許多沖動離婚的當事人不曾預料到,又是他們一旦遭遇便悔之晚矣的。
法官寄語:
“好則和,不好則散”,將這種戀愛觀移植進婚姻生活中的人也不是個別現象。法官據此提醒:男女雙方經結婚登記,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法院作為司法機關,其工作職責絕不限于依法公正地辦理離婚案件,處理離婚糾紛,而維護一場場“不該散”的婚姻聚不離散、幫助一對對“不該離”的夫妻重修舊好更是法官的工作要務。離婚絕不可能等同于分手。為此,現行婚姻法對準予離婚的情形設置諸多條件和限制,民事訴訟法對離婚訴訟的程序作出特殊規定。
一言以蔽之,與離婚相比,在婚姻里成長才是現代夫妻最低成本的理性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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