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被訴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
②被訴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③被訴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的程序。
撤消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確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全部或部分違法,將全部或部分的具體行政行為撤消并可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撤消判決包括全部撤消、部分撤消和撤消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判決撤消適用于以下五種情形:
①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
②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③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的程序;
④行政主體超越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⑤行政主體濫用行政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履行判決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認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作出責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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