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為先提出離婚會吃虧.有的當事人認為先提出離婚對方會以不離婚為要挾,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于被動,尤其在財產分割時會吃虧.這種想法并無法律依據.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于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這種誤解常常導致雙方都不愿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長期處于冷戰當中,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處于"植物人"狀態,對當事人雙方有害,對社會安定不利.
二、有婚外情就可離婚.有婚外情并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里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會判決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往往事與愿違.
三、分居2年就可離婚,或認為只有分居2年才能離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隨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離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四、產權登記誤區.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那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殊約定,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五、財產轉移誤區.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手段應當"高明".
六、青春損失賠償誤區.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七、我不同意離就別想離.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事實上,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八、小孩撫養誤區.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判決離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撫養,自己就沒有任何義務了.實際上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系,子女與父母的關系無法解除,雙方還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比如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費.
九、離婚了就別來找我.婚姻當事人在法庭上對薄公堂后,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撫養權后,常常拒絕對方對小孩的探望,避免與對方見面.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受害方可以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法院會判決支持.
十、離婚后才發現對方隱瞞了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就不能主張權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離婚后發現還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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