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訴訟時效,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這就是說,繼承權訴訟時效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二年的一般規定,二是二十年的特殊規定。
對于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其期限從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他的權利被侵犯的那一天算起。例如,張三的哥哥在其父親死亡后,未通知張三就獨吞了全部遺產,張三在1996年5月5日才得知此事,那么,張三向法院起訴的有效時間就從l996年5月5日起計算,至1998年5月4日止。超過了這段時間,法院就不再受理張三的起訴。不過,如果當事人未在二年的法定期限內起訴,不是由于主觀原因,而是存在客觀的障礙,比如出國等,在這些情況消除之后,可向法院申請延長訴訟時效。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
如果繼承人長期不知道自己的繼承權遭到了侵犯,是不是從該人知道自己的繼承權被侵犯之日起的二年內,都有權起訴呢?為了避免類似過于糾纏歷史上的舊事,繼承法又規定了二十年的特殊時效,也就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的起訴。比如,李四的父親于1968年9月1日逝世,李四直到1988年12月1日才知道其自己的繼承權被侵犯,那么,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已經超過二十年,李四如起訴,法院不會予以受理。當然:如果在該例中,李四在1988年9月1日以前起訴的,因為沒有超過二十年,法院還是會受理他的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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