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案件立案要交哪些材料】
1、民事起訴狀。
2、身份證。(只需要帶原告自己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即可)
3、結婚證。(或者婚姻狀況證明)。
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復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并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一般情況下,開具婚姻狀況證明不需要花錢,大多無償提供婚姻登記證明和核對章。但如果復印相關婚姻登記材料,需要交納一定的復印費用。
4、請求法院處理的財產清單。
財產清單是立案材料中較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處在于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財產清單中的財產項目收取訴訟費用的。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爭議財產在1萬元以下的,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50元;超過1萬元的部分,加收1%。比如,雙方爭議財產在50萬元,法院要收取的訴訟費用就是50元+4900元=4950元;再如,雙方爭議財產在一百萬元,法院要收取的訴訟費用就是50元+9900元=9950元。對于上海、北京、廣州等大城市而言,雖然普通百姓沒有巨額財產,但僅房產一套就可能少則幾十萬元,多則上百萬、甚至幾百萬元。因此,如果據此交納訴訟費用,將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但是,要明確一點,這里所要列的財產清單,僅僅是需要人民法院處理的即雙方有爭議的財產,如果不需要人民法院處理,即雙方對一部分共有財產已作好約定或即將能做好約定,當事人不想讓法院處理,就不必列入到財產清單,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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