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只對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而未對當事人約定對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每一期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對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某一筆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司法解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符合同一債務的特征。當事人約定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對同一筆債務約定分期履行,該債務為一個單一的整體,具有整體性和唯一性。因此,盡管因為對整體債務分別約定了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數額,使每一期債務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該獨立性不足以否定整體性,整體性和唯一性是該債務的根本特征。給付每一期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是同一筆債務具有唯一性和整體性的根本要求。
第二,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權利人沒有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后即主張權利,并非其怠于行使權利,而系其基于對同一債務具有整體性以及不同期債務具有關聯性的合理信賴。其通常把每一次的履行行為看作是一個完整的合同關系的一部分,往往認為其可以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再主張權利。而且,當事人之間簽訂分期給付債務合同的目的在于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盡量維持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和信任關系是解決履行障礙的基本態度。為促進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權利人也不愿或者不想在部分債權受到侵害后就立刻主張權利。因此,規定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保護權利人的合理信賴利益,也不違背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三,有利于減少訴累、實現訴訟效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可以避免當事人為主張權利而激化矛盾,避免頻繁起訴,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累,實現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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