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團犯罪認定的規定是什么?
集團犯罪認定的規定是看犯罪的主體來進行一個人數方面的確定,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單位,這里的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我國刑法中,之所以沒有采用法人犯罪一詞而代之以單位犯罪,主要原因在于法人犯罪這一概念范圍較窄,使用單位犯罪一詞可以概括更多的雖非法人但亦屬一定組織體所實施的犯罪。
在單位犯罪的主體中,除機關、團體以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都存在一個所有制問題,即有公有制與私有制之分。在1997年刑法修訂中,對于私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能否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肯定說認為,所有制形式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確定標準。私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憲法地位是相同的,在其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的同時,實施犯罪也應受到刑法的同等處罰。否定說認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公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而不包括私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無論何種形式的私有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行為,都應追究其所有者的刑事責任,而不存在單位犯罪問題。本書贊同肯定說。
二、法律規定
因為私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我國有一個發展過程。1987年刑事立法剛開始確認單位犯罪的時候,私營企業尚處于萌芽階段,更遑論私有制的公司和事業單位。在這種情況下,私營企業犯罪的情況也極為罕見。因此,《海關法》規定單位可以成為走私罪的主體,但由于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刑遠低于對自然人犯罪的處刑,因此,法律將單位限定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企業,而不包括私營企業。并且,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還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走私,違法所得歸私人所有的,或者以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義進行走私,共同分取違法所得的,依照本規定對個人犯走私罪的規定處罰。”此后,隨著私有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蓬勃發展,其單位犯罪的情形也日益增多。
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黑色利益類型的案件,他們都是集團類型的犯罪,所以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必須要非常的慎重,一不小心的話就會觸及到很多的利益方面的關系,所以要想對他們一網打盡的話,必須要保持著謹小慎微的態度。
企業集團是法人嗎?
什么是犯罪集團 與犯罪團伙的區別有哪些
犯罪集團必須在幾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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