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擔保物權的訴訟時效在【最高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里有規定:
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二、如何正確行使抵押權
(一)、動產和不動產的抵押有所不同,應注意區分
《物權法》第187條規定,以下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物權法》第188條規定,以下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一是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三是交通運輸工具。這些財產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說在涉及到動產的時候,如車輛等,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即設立,而不動產如房屋等,僅簽訂抵押合同是遠遠不夠的,要想使抵押權生效,還需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權,不然的話僅僅把房本等產權證書交給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沒有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是不生效的。作為出借人是不能對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的。
(二)、合同中諸如“到期不還,抵押物或質押物歸出借人所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186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211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40條:設立抵押權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債權人所有。
當借款人到期沒有償還債務時,作為抵押權人的出借人,可以通過一下3種方式來實現抵押權:折價方式,拍賣方式和變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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