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是指在職工執行與工作有關的認為工程中所受的傷,經用人單位確認其為工傷后,用人單位需要為其支付醫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等,若經司法鑒定達到傷殘等級且無法勝任原工作,也不能再從事其他行業的,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工傷保留勞動關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確定是否終止勞動合同。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單位不能終止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勞動關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也即在工傷職工不同意終止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作出終止勞動關系的。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法律對輕微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沒有限制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沒有違反終止勞動合同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終止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的勞動關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所以勞動者受傷以后公司應當按原工資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資,可是《工傷保險條例》只規定了由公司支付工資,卻沒有規定公司不支付工資法律會給予什么樣的處罰,這是一法律漏洞。
關于保障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問題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二倍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支付賠償金以及《刑法》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作法:
一、如果用人單位在工傷職工受傷之后不支付停工工資的,工傷職工在提起仲裁時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如果因為用人單位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而導致嚴重后果的,可以科以刑事處罰。
二、如果在工傷沒有處理完時,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工傷職工離廠,如上案例的話,輕則對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15日以下拘留,造成嚴重后果同樣科以刑事處罰。
三、變通方法:
1、對于等級較輕的七至十級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同樣需要按月支付工資,如果所付工資超出法規定的數額或是超出仲裁、判決的金額,可以在工傷職工所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中扣除,如有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基金直接扣除返還給用人單位。
2、也可以每個月只支付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用于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開支,其余如上。
勞動者無法依靠其他方法獲得勞動崗位,維持生計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無法勝任崗位為由而解聘勞動者,需要對其進行掛職處理,也即允許其不用工作,但照常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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