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如何舉報販賣野生動物?
可以向公安機關、工商局或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根據以上規定,發現販賣國家保護動物的商販,可向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公安部門舉報控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四)發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有功的。
二、販賣野生動物的刑事處罰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實任何公民和自然人都有義務向國家有關部門舉報違法犯罪行為的,對販賣野生動物的做法直接到公安局舉報的情況下,公安局也會介入調查的。但舉報他人販賣野生動物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才行,不然就容易被對方控告誣告。
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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