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的操作辦法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要離婚。
一、對方出軌離婚后有什么賠償?
1、物質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
二、離婚賠償的構成要件
1、夫妻一方對離婚具有主觀上、行為上的過錯。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過錯,而且該“過錯”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過錯。實施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必須是配偶一方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2、一方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為要件,即過錯方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或婚姻契約對婚姻義務的要求,如違反了夫妻的忠實義務,相互扶養義務等。
3、受害人無過錯。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受害人要件,即請求損害賠償的受害人必須沒有主觀過錯。
4、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后果要件,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包括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離婚這一結果來表現的。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
5、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因果關系要件,即過錯一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離婚賠償必須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直接導致離婚這一最終后果,才能實施。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賠償問題。所謂直接因果關系,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離婚當事人所提出的離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為由提出離婚訴訟,在審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實際上是另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應當適用離婚賠償。“在審判實踐中,并不是每個離婚當事人都知曉離婚賠償的法定事由的,只要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官就應予查明并做出相應裁判”。
6、符合法定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導致離婚的四種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才可提起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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